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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拟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将全部资产以信托方式转给债权人

来源: 经济日报   日期:2019-10-11  责编: 环球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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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分城市推进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之际,身在美国的乐视系创始人贾跃亭,传出了有意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的消息。
    10月11日,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刚刚收到一份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的文件。
  该文件内容显示,贾跃亭将把全部资产通过债权人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将提前拿到贾跃亭全部资产及其收益权,贾跃亭也不再持有任何电动汽车制造商Faraday Future(FF)股权。
  对于上述说法,FF方面未正式披露,澎湃新闻记者也未能联系到更多贾跃亭债权人置评。眼下,也未见贾跃亭债权人委员会公开成立的消息。
  不过,有乐视控股债务小组相关人士称,据其所知,贾跃亭此前一直在筹划相关的还债方案,其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把FF做成。
  贾跃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乐视控股隶属于贾跃亭旗下。目前,贾跃亭方面在国内的债务问题,主要由乐视控股债务小组负责处理。
  关于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有乐视控股债务小组相关人士称:“虽然并不清楚具体进展,但据我所知,贾跃亭先生此前一直在筹划相关的还债方案,他之所以愿意作出如此巨大的个人牺牲,放弃掉所有个人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就是为了尽责到底,彻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把FF做成。”
  该人士称,真正属于贾跃亭个人的债务很少,大量债务为个人替公司担保的债务,并已经偿还了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稍早前,接近FF的知情人士介绍,贾跃亭还计划将FF部分股权成立个人还债信托基金,以此作为国内债务偿还基金。
  目前还不清楚,如果前述破产申请落地,贾跃亭在FF还将拥有多少话语权。
  据介绍,在美国法律框架下,有破产清算(Chapter 7)和破产重组(Chapter 11)两种方式。贾跃亭申请的是破产重组(Chapter 11)。
  破产重组(Chapter 11)是指企业或个人当下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以某种资产保障的方式延期偿还。
  而破产清算(Chapter 7)意味着,一家企业或个人宣告破产,由清算小组接管,通过对公司或个人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方式进行清盘。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有债权人试图通过冻结和拍卖贾跃亭个人所持FF股权的方式,以获得其所持债权的权益。
  记者向上述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询问此事,其表示,“这种方式对绝大多数债权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其他债权人甚至完全得不到偿债机会,而所有债权人都寄希望于FF成功后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而得到足额债务偿还。”他说,这应该是贾跃亭申请破产重组的内在隐情,也是为了其他债权人得到平等对待。
  债权人将提前获得贾跃亭全部个人资产及收益权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贾跃亭在提交个人破产重组后,将主动给债权人提供额外的特殊保障。其中包括,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保留对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国内被冻结资产的处置权;前乐视相关企业等原有债务人将继续履行还债义务;与原有通过担保程序向贾跃亭提起偿债请求相比,现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信托相当于提前拿到了贾跃亭全部资产及收益权,所有债权人也将得到平等以及未来足额偿债的权利。
  “相对于只能通过担保权向贾跃亭要求偿债,债权人信托让我们通过提前拿到贾跃亭个人全部资产及收益权的方式增强了获得足额债务偿还的信心,”贾跃亭债权人表示,“贾跃亭出现危机后,我没有进行穷追猛打,一方面对他的梦想一直比较认可和支持,另一方面,我自己也经历过创业阵痛,知道创业不易。”
  自2017年7月来到美国后,贾跃亭的个人精力主要聚焦在法拉第未来(FF)的发展上,FF成为贾跃亭“翻盘”的依托。贾跃亭个人债务债权人所控制的债权人信托与FF的资产价值密切相关。今年9月,FF宣布任命拜腾汽车创始人毕福康为全球CEO,以接替辞任该职务的FF创始人贾跃亭。贾跃亭将转任FF的CPUO(首席产品和用户官)。
  上述债权人认为,贾跃亭在完成个人破产重组及债权人信托这一方案后,解决了个人债务问题的他,将可以继续以FF创始人和CPUO的身份推动和实现FF股权资产价值及债权人信托资产价值最大化,从而使债权人通过信托资产的增值实现偿债目标。
  中国部分城市试水个人破产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要求,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组都只针对企业实体进行,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破产重组相关法律制定还在推进过程中。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获得了法庭认可。
  相对于贾跃亭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蔡某就采用类似个人破产清算(Chapter 7)的方式获得了低额债务偿付的机会,本案例也意味着国内正在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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